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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蓬莱路72号
邮编:528300
工作时间:08:30~17:30 
 
本局概况

   
顺德区国家气象系统各级气象机构设置如下:
(一)、顺德区气象局(顺德区气象台、顺德区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
顺德区气象局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62号令),加挂顺德区气象台、顺德区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2个牌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广东省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顺德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及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服务依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管理,并开展各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
4、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贯彻执行《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雷电灾害调查及事故鉴定等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象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镇)人民政府对区(镇)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顺德区气象局(顺德区气象台、顺德区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设置。
1、区局内设机构
顺德区气象局内设3个机构,其名称及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含综合、人事、财务、监察审计)
组织协调本局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调研综合、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气象宣传、办公自动化、接待和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负责全市气象部门职工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惩、科技专业技术人员等各项人事改革和管理工作;拟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人才吸收、培养、使用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气象人员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完善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计划财务体制及投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计划财务、基建、预决算、国有资产、统计、产业运营监督和地方气象建设项目及列入地方财政经费收支等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气象部门的内审、监察工作;承担全市气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
(2)业务服务部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环境气象业务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气象监测、农气监测、信息网络、技术装备保障及气象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等其它气象信息资料统一发布的协调管理;负责全市测报、预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
(3)行政执法办公室(防雷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和指导本气象行政区域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协调和指导实施;承担气象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气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气象行业管理、行业政策法规的综合协调;负责防雷、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政策法规的协调;负责对全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区局直属机构
顺德区气象局设顺德区防雷设施检测所为直属股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任务,由顺德区气象局根据本市气象与防雷工作实际予以确定。
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顺德区国家气象系统人员编制核定为10名。
(二)领导职数
顺德区气象局设局长1 名,副局长2 名,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领导职数共核定为6名,各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市气象局参照省气象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地方气象机构
为加快顺德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因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成立相关的业务单位,其机构编制由本级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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