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区防雷工作的法规建设,制订各项管理办法; 三、负责全区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四、负责全区气象、防雷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从事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六、负责协调指导全区防雷减灾工作; 七、组织对雷电防护技术的科学试验研究和防雷技术标准的制订; 八、组织全区防雷工作的经验交流、技术推广和业务技术培训; 九、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十、负责区政府安全生产防雷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